申请人:上海乙十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60250号“乙十睡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1417号商标、第50787361号商标、第34165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3504、3508类似群组上的复审申请,仅就其他服务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店铺销售截图、订单、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服务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