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8787号“高要罗氏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重新修改了《关于“高要罗氏虾”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并补充了一份由肇庆市高要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高要罗氏虾”为非纯人工养殖的证明》。申请人补充了新的历史资料及受委托检测方新的检测资质证书。申请人重新修改了《“高要罗氏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高要罗氏虾”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关于“高要罗氏虾”为非纯人工养殖的证明》、新的历史资料及受委托检测方新的检测资质证书、《“高要罗氏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重新提交的受委托检测方的检测资质证书现为有效状态。
二、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高要罗氏虾”为非纯人工养殖的证明》、《关于“高要罗氏虾”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中关于高要罗氏虾的生产历史沿革表明,“高要罗氏虾”是一种人工养殖的沼虾,其特定品质的形成与产地的自然环境因素无必然联系,不符合地理标志概念。且该说明亦未充分明确说明“高要罗氏虾”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申请人提交的《高要年鉴2018》、《高要年鉴2020》、《高要年鉴2021》、《高要年鉴2023》、《高要年鉴2024》、《肇庆年鉴》均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四、申请人提交的“高要罗氏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未对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光照、土壤、气候、水温、微生物等)之间的具体联系分析清楚;第六条未充分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