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恒医药生物科技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81342号“肌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文字表现形式以及商标整体外观区分明显,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能够根据品牌名称的文字呼叫以及商标的整体外观等不同进行各自定位,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臆造的,具备强烈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发货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肌情”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