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自动化国际分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00437号“GTN GUTEN GUTEN GERMANY OTOMOTIV IC VE DIS TIC LTD S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7736号“GTN GITI NETWORK及图”商标、第40200241号“姑莉袒 GULTEN及图”商标、第75253816号“谷特根 GUT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的商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产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商业管理分析;商业咨询服务;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提供商品销售信息;统计资料汇编;产品销售信息;工商管理咨询;商业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拍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安置;人员招聘;人员安置和招收;职业介绍所;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他人订阅报纸;文秘;文件归档(办公事务);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是否与其商号一致,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必然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安置;人员招聘;人员安置和招收;职业介绍所;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他人订阅报纸;文秘;文件归档(办公事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