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投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素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00005号“京投卓越 TDBJ”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172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1725号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04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北京及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地铁民用通信业务服务商,致力于构建全方位、智能化、高品质的数据信息平台,提供地铁移动通信信息传输服务,打造全新轨道交通信息生活方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母公司京投轨道交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白银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签约的宣传;
2、申请人参加2021北京国际城市轨道交通展览会暨高峰论坛的报道;
3、申请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证书;
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华启智能排故软件说明手册、软件部分源代码、支付凭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科研项目中期评估表;
5、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地铁车辆正线故障应急处置辅助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收款收据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地铁车辆电气故障智能筛查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收款收据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7、申请人日常使用的信封、信纸办公用品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性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磁性身份识别卡”等商品上,于201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4年04月1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申请人证书形成时间均晚于指定期间,且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4、5、6体现的是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并非是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证据7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