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32104号“登珠峰884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登珠峰8848 79332104

阅读:153340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山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2104号“登珠峰884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4335号“超级跑团 884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待撤销公告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

  申请人:河北山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2104号“登珠峰884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4335号“超级跑团 884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待撤销公告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业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商标,该商标已经与其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辩到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现在织物;纺织织物;布;丝织美术品;旗帜;旗(非纸制)商品上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毯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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