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福瑞共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45437号“福瑞共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80680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