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75788号“伽野医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伽野医生 61175788

阅读:151098 2025-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强生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伽芬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5日对第61175788号“伽野医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9488234号“城野医生”商标、第14712393号“城野医生Dr.Ci…

  申请人:强生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伽芬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5日对第61175788号“伽野医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9488234号“城野医生”商标、第14712393号“城野医生Dr.Ci:La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城野医生”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使用在护肤产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抄袭和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城野医生系列产品介绍和销售页面;宣传材料;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文献打印件清单及相应文献;在先案例;被申请人相关百度搜索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抄袭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8月14日的第1851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2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61351347号“丝蓓奢SIBEISHE”商标、第56489434号“小澄瓶”商标、第61367571号“海希谜”商标、第61623008号“湃莲赫 PAI LIAN HE”商标、第59727018号“香裴丝”商标、第59912687号“海梵纪 HAI FAN JI”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伽野医生”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城野医生”相比较,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洁制剂;洗衣液;空气芳香剂;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磨剂;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抛光制剂;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化妆品;清洁制剂;洗衣液;空气芳香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研磨剂;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抛光制剂;香”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城野医生”商标经其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磨剂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化妆品等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对“城野医生”系列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依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丝蓓奢SIBEISHE”、“小澄瓶”、“海希谜”、“湃莲赫 PAI LIAN HE”、“香裴丝”、“海梵纪 HAI FAN JI”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化妆品、时装等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进行答辩以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强显著性商标的恶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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