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391491号“MR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738399号商标、第221775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MR TOWN”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MK TOWN”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茶叶加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服装制作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服务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服装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叶加工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