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为创新(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098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4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图书出版;摄影;娱乐;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提供体育设施;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网球场出租;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放弃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相同或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