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辛凡
委托代理人:河北奥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18396号“伯爵BOJ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0030426号、第82589683号、第89702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补充注册,依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销售区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会给申请人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