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大美艺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60148号“小美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528738号商标、第19612994号商标、第18528852号商标、第75715802号商标、第60138784号商标、第75074508号商标、第75077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销售的样品中明确反映了商标的使用方式,且销售样品已打响了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流程状态、申请商标销售商品图样示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小麦啤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小麦啤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