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517339号第35类“万兴天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权利的扩展申请和延伸保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0615号、第3868943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万兴”,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