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周登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壹玖柒捌根据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周登强对被异议人北京壹玖柒捌根据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728328号“米村鲜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村鲜族”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巾;纸制餐桌用布”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915808号“米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纸;印刷出版物;包装用塑料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米村鲜族”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米村”文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米村鲜族”包含“鲜族”文字,为朝鲜族的非规范简称,用作商标易伤害民族感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728328号“米村鲜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