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占高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途万合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22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3932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20年07月11日至2023年07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首饰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信息截图;2、展会参展照片;3、销售凭证;4、小红书截图;5、百度百科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无关,或为自制证据,其中小红书证据经核验,该账号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广州宗典首饰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小红书125708034账号发布的笔记内容及店铺商品(经可信时间戳固化)。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2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经审查2015年1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5年1月20日,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首饰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企业基本信息,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为自制图片,且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3中销售单、聊天截图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小红书截图为自制证据;证据5仅为百度百科介绍,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首饰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