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丽彬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92393号“一家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4965号“楚天一家亲 CHUTIAN YIJIAQIN HOTP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