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48650号“允中也”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允中也 68948650

阅读:91397 2025-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允中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陕西允中文教院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760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允中”具有独特含义,经原异议人长期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

  申请人:浙江允中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陕西允中文教院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760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允中”具有独特含义,经原异议人长期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7520522号“允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允中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香水;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20522号“允中”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允中”且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48650号“允中也”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文化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荣誉证书、作品及介绍;

  3、媒体报道;

  4、网络截图、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5、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6、办公室照片、海报、剧照、工作牌、奖杯、水杯照片;

  7、合同;

  8、原异议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浙江允中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香水;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商品上不予注册。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允中也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原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8948650号“允中也”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允中也 689486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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