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358206号“KOYO MIRACLE K I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OYO MIRACLE K II 49358206

阅读:133662 2025-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龙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梵想豪睿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第49358206号“KOYO MIRACLE K 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KOYO”商标是知名品牌,经不断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德龙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梵想豪睿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第49358206号“KOYO MIRACLE K 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KOYO”商标是知名品牌,经不断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20855号“KOYOJEANS”商标、第5103735号“KOYO”商标、第25527273号“K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6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及多件商标是抄袭申请人的“KOYO”商标外,还有大部分商标系抄袭复制他人知名商标、公司商号等,其试图凭借他人商标商誉获取不当利益的恶意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管理和注册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的商标抢注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各引证商标信息;百度百科关于“KOYO”品牌介绍及“KOYO”官网页面;“KOYO”相关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第47997374号“圣迹 K- II”商标、第50426690号“高阳社圣迹KII”商标、第53717452号“株式会社高阳社”商标、第10682637号“味优美”商标、第9371263号“笨山大叔UNCLE BEN及图”商标、第51464202号“SAINT LEGACY”商标以及多件包含“KOYO”的商标等10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各引证商标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有多件包含“KOYO”的商标以及“圣迹 K- II”、“高阳社圣迹KII”、“株式会社高阳社”、“味优美”、“笨山大叔UNCLE BEN及图”、“SAINT LEGACY”等商标亦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阐述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9358206号“KOYO MIRACLE K I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OYO MIRACLE K II 493582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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