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01347号“RiCell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iCells及图 62401347

阅读:158971 2025-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赛业(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澳睿赛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6日对第62401347号“RiCell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OriCell是赛业…

  申请人:赛业(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澳睿赛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6日对第62401347号“RiCell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OriCell是赛业生物集团旗下致力于干细胞试剂及干细胞技术服务的子品牌,争议商标与第8623501、44206208、44217117号“OriCe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资质荣誉证书;

  2、微信公众号截图、专家巡回讲座活动网页截图;

  3、品牌直播活动网页截图;

  4、论文、研究报告目录网页截图;

  5、参展证据;

  6、广告投放证据;

  7、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服务项目区别明显,且商标本身的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有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并无大范围宣传推广及售出证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虽有巧合之处,但仍在规定可注册的范围内。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侵权之诉法院焦点分析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实施了仿冒申请人注册商标行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及其“OriCell”品牌具有很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且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被申请人公司成立之前已经从申请人处采购培养基、干细胞等OriCell系列产品,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宣告无效。

  申请人质证证据:民事判决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防微生物剂、抗微生物剂等检索结果;宣传彩页;官网部分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微生物剂”商品上,于2022年11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非医用或非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商品、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第42类“科学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为“RiCells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微生物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密切关联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等其他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2401347号“RiCell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iCells及图 624013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27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