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赛济元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川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08184号“赛济元 IX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49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注册人东莞市极限一族国际运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于2021年10月27日被注销,其作为权利主体已经灭失,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在清算中已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有新的权利继受主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服务的来源,只有使用商标的服务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即使引证商标尚未失效,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注销,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二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