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51501号“CALLAWA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LLAWAY及图 66951501

阅读:43683 2025-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拓高乐卡拉威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捷丰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66951501号“CALLAWA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高尔夫球具制造商,为“Callaway”、“卡拉威”商标的真实所有…

  申请人:拓高乐卡拉威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捷丰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66951501号“CALLAWA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高尔夫球具制造商,为“Callaway”、“卡拉威”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并经广泛使用和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996691号“CALLAWAY”、第63416174号“CALLAWAY IMPACT”、第52123596号“CALLAWAY”、第51527987号“CALLAWAY GROOVE-IN-GROOVE”、第30219341号“CALLAWAY”、第16002315号“CALLAWAY XR”、第14911712号“CALLAWAY及图”、第11681742号“CALLAWAY COLLECTION及图”、第11681741号“CALLAWAY COLLECTION及图”、第7683422号“CALLAWAY及图”、第7074014号“CALLAWAY”、第5514723号“CALLAWAY GOLF”、第5111181号“CALLAWAY”、第5111182号“CALLAWAY”、第4845942号“CALLAWAY”、第4845944号“CALLAWAY”、第4845941号“CALLAWAY”、第4845943号“CALLAWAY”、第4845939号“CALLAWAY”、第6816288号“CALLAWAY GOLF”、第4234019号“CALLAWAY GOLF”、第4111308号“CALLAWAY GOLF”、第4111309号“CALLAWAY GOLF”、第1932278号“CALLAWAY GOLF”、第1240416号“CALLAWAY”、第1240417号“CALLAWAY GOLF”、第1244429号“CALLAWAY GOLF”、第1244428号“CALLAWAY”、第1234983号“CALLAWAY GOLF”、第1236908号“CALLAWAY”、第1231072号“CALLAWAY”、第985875号“CALLAWAY”、第695773号“CALLAWAY”、第695772号“CALLAWAY”、第699927号“CALLAWAY”、第699929号“CALLAWAY”、第60330055号“卡拉威”、第57529202号“卡拉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八)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其注册和使用会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引证商标中的“Callaway”设计体系申请人取得的美术作品,申请人对其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之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4、被申请人具有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介绍;网络店铺名和经销商信息;实体店信息及店铺照片;广告宣传资料;产品销售资料;企业年度报告;互联网搜索相关品牌信息页面;中国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类似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申请人变更证明文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证书和图样查询结果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4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浴液”、第6类“金属梯;金属纪念章”、第9类“太阳眼镜;太阳眼镜盒”、第14类“电镀制品(贵重金属电镀);手表”、第16类“书籍;目录”、第18类“运动包;背包”、第24类“无纺布;毡”、第25类“鞋;帽”、第26类“花边;背包带”、第28类“高尔夫球杆柄;高尔夫球杆”、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第38类“有关高尔夫运动的电讯服务;有关高尔夫运动的信息传送”等商品及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四至三十六已经获得初步审定,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三、三十七、三十八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八核定使用的“香皂;金属梯;服装;游戏机及玩具;替他人推销”等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三、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其字号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仅能证明“Callaway”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加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整体表现形式而非文字构成,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Callaway”标识并非独创的字体,在整体设计上也未达到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故难认定享有著作权,申请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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