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6753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6767539

阅读:34872 2025-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闫飞 委托代理人:合肥赤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安市香柏木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6日对第26767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多次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知名商标,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累计高达1048件,且类别分散,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求,完全缺乏…

  申请人:闫飞

  委托代理人:合肥赤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安市香柏木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6日对第26767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多次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知名商标,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累计高达1048件,且类别分散,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求,完全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大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抢注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恶意攀附他人商誉,严重违反《商标法》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075件商标,包含“都市宝马”、“新贵族保时捷”、“欧德奔驰”、“新贵族雪中飞”、“至尊柒牌”、“时尚蜻蜓”、“威廉袋鼠”、“时尚牧王”、“迪奥•培蒙”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包含“都市宝马”、“新贵族保时捷”、“欧德奔驰”、“新贵族雪中飞”、“至尊柒牌”、“时尚蜻蜓”、“威廉袋鼠”、“时尚牧王”、“迪奥•培蒙”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至2024年3月26日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其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对应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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