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11372号“VIE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IEWO 66411372

阅读:118451 2025-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唯我焦点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9日对第66411372号“VIE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52844号“vivo”商标、第53379756号“vivo…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唯我焦点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9日对第66411372号“VIE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52844号“vivo”商标、第53379756号“vivo”商标、第56136439号“VEVO”商标、第51051215号“VEVO”商标、第41365388号“viw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9773708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长期使用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多次被认证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高度近似,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攀附、抄袭和摹仿。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成立,于2022年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能力和需求,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在先商标高度近似,该行为已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具有明显攀附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媒体报道资料;2、2020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3、相关排行榜单;4、部分广告宣传图片或照片;5、在先裁决书;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第9类天线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文字构成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六存在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手提电话”等商品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行业属性上差异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6411372号“VIE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IEWO 664113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18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