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晟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94726号“我在三江有亩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人产品宣传视频;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品牌宣传手册;申请人在微信、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众筹、直播等活动材料;申请人制作的相关宣传视频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我在三江有亩田”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