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26845号“HL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74942号“HL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14209号“HL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14048号“会联在线 HL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销售图片、企业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实,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于2023年7月28日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表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核准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外文部分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