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富诗HAIFUSHS及图 78058962

阅读:74446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锐冰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锐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058962号“海富诗HAIFUSH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锐冰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锐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058962号“海富诗HAIFUSH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富诗HAIFUSH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合页;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467号“海蒂诗”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8584号“HETTICH”商标,第605667号“HETTICH INTERNATION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家俱金属部件;金属铰链;金属活页”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木各蒂撄花”、“IBOHNN”、“西门子家具铰链系列 SIENEMS”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58962号“海富诗HAIFUSH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富诗HAIFUSHS及图 780589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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