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4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34037322号图形商标、第34696179号图形商标、第12615702号“蜂博士 HONEY BEE”商标、第5301680号“空中农业”商标、第34698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13、1913、1878、1880、191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