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PRO-JKT 78982285

阅读:157158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艾普若服装和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山心境(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艾普若服装和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大山心境(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982285号“A-PRO-JK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

  异议人:艾普若服装和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山心境(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艾普若服装和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大山心境(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982285号“A-PRO-JK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RO-JK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箱;仿皮革;伞”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或字号于中国大陆地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仿皮革”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982285号“A-PRO-JK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PRO-JKT 789822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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