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北京艾里赋图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艾里浮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枣庄小象摄影摄像馆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7062号《关于第20208578号“小象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4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缺乏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直接证据,整体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故被诉决定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摄影服务合同及发票证据,可以证明其为他人提供了摄影服务,且在此过程中亦明确展示了复审商标。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公众号信息截屏、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摄影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摄影及相关类似服务上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其他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微缩摄影;摄影;电影摄影棚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经我局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艾里浮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书籍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微缩摄影;摄影;电影摄影棚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6日。2023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艾里赋图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摄影服务合同及发票并结合公众号信息截屏、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摄影及相关类似服务上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微缩摄影;摄影;电影摄影棚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书籍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微缩摄影;摄影;电影摄影棚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