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码通数据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081171号“云码通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176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云码通数据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器;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官网简介、企业微信截图、云码通证平台页面、研究报告;2、服务合同、发票;3、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办公场所图片、宣传册等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9年9月17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器;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和蜂窝通信网络定位丢失物品用的电子设备;计步器;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至2030年7月20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撤销“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和蜂窝通信网络定位丢失物品用的电子设备;计步器;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维持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器;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为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为复审商标在商品交易文书中的使用情况;证据1、3包括被申请人官网简介、企业微信截图、云码通证平台页面、研究报告、宣传册等宣传资料等予以佐证,基本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器;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复审商品与“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