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太方粮油食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74973号“方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75151号“方太”商标、第65882669号“方太”商标、第68353510号“方太”商标、第68358382号“方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