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莹
委托代理人:上海音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璐
申请人因第10416947号“右衣库 WOOYIK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349号决定,于2024年0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姚璐提交的在2020年09月25日至2023年09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租房合同、交易明细、银行单据及收据;3、产品委托加工合同、银行转账电子回单;4、供销合同、转账电子凭证;5、产品包装图片及产品图片、微信朋友圈宣传、产品视频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2年1月12日由欧派时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裤子;童装;针织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3月20日止。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23年09月25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撤销“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裤子;童装;针织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维持的“鞋”商品为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郑州市二七区景本色鞋店营业执照(证据1)证明被申请人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且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为经营店铺租赁了房屋(证据2);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供销合同、转账电子凭证(证据3、4)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鞋商品上有加工、销售行为;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右衣库”产品包装图片及产品图片、微信朋友圈宣传资料、产品视频资料等(证据5)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鞋”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