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贝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492918号“马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0225号商标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33087号商标经审理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