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86469号“帝芝鹿 EMPEROR ZHIL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帝芝鹿 EMPEROR ZHILU及图 76886469

阅读:156820 2025-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黔西市丰利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6469号“帝芝鹿 EMPEROR ZHI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6190号商标、…

  申请人:黔西市丰利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6469号“帝芝鹿 EMPEROR ZHI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6190号商标、第4691412号商标、第11832619号商标、第12078990号商标、第3556940号商标、第4607621号商标、第74381185号商标、第76747774号商标、第5720023号商标、第6140166号商标、第133043号商标、第12028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送货单据以及产品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芝”、“鹿”,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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