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734044号“iSolarS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64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学研究;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材料测试;地图绘制服务”部分服务上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SolarSim”与引证商标“isolar”字母构成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