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0572号“聊胜一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51604号商标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聊胜一筹”是汉语成语,并非日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尚无充分证据表明该文字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