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运枝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7日对第58357970号“安迎 A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知名企业,其“安井及图”品牌经宣传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建立起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5658号“安井及图”商标、第6269091号“安井Enjoy及图”商标、第6269114号“安井Anjoy及图”商标、第6565641号“安井Anjoy及图”商标、第8615215号“安井及图”商标、第30354463号“安井Anjo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请求认定申请人的第577893号“安井及图”商标、第1502301号“安井及图”商标、第6269092号“安井Anjoy及图”商标、第7660375号“安井Anjo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七至十)及引证商标三、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有恶意攀附、抢注申请人商标之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五、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及涉及类别明显超出正常使用需求,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部分关联企业主体资格证明;2、部分合作伙伴名录及相关报道;3、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专利证明;4、申请人“安井及图”等商标注册信息;5、“安井及图”品牌宣传销售相关资料、部分荣誉证明;6、在先案件裁决文书;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相关案件裁决文书、真正持有人相关证明文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饼干;方便米饭;饺子;肉包;冰淇淋;调味料;酵母”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02月0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十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安迎”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安井”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将其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饺子、调味料、酵母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饺子、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或密切的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安井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七至十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并予以特殊保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