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绮绮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35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12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