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岭南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7475号“含舍花园 HAN 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92062号“马 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3864号“HANC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805813号“HAN BOY&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