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智现未来工业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企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08244号“智现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97755号“智联未来 CTWING及图”商标、第29191969号“智IT,惠未来”商标、第29182332号“智IT,惠未来”商标、第75127067号“智AI未来 读自然的书 敲未来的门”商标、第71217356号“智才未来”商标、第77123705“智驿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范围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手册介绍、服务合同、发票、展会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予以初步审定并注册,目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