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68169号“DAN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ANISA 8068169

阅读:117325 2025-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市滨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5日对第8068169号“Dan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使用…

  申请人:泉州市滨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5日对第8068169号“Dan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使用目的,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ROMA”、“高帽子兵形象图形”、“汉斯安徒生”、“海公主”、“丑小鸭”等多件对其他权利人在先权利标识抄袭和摹仿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将极大损害公平有序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在将争议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之前一直将“Danisa”皇冠丹麦曲奇系列商标授权给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固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涉及29、30、21、32、33和35类这6个类别。这6个类别均是和被申请人的饼干相关商品高度密切相关的类别,被申请人名下一共144件商标,对于食品企业而言是非常少的,符合行业特点,被申请人不存在囤积商标的恶意行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3-2015年间皇冠丹麦曲奇产品标签在中国海关备案的相关信息;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卫生证书;

  3、宣传海报、相关媒体报道材料;

  4、在先案件决定、裁定;

  5、部分产品宣传、销售证据;

  6、相关公证书;

  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商品上,2020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68169号“DAN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ANISA 80681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38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