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91523号“张周牧羊村 ZZMY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张周牧羊村 ZZMYC及图 71291523

阅读:99207 2025-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好淄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淄博牧羊村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7日对第71291523号“张周牧羊村 ZZMY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于同一时间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

  申请人:山东好淄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淄博牧羊村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7日对第71291523号“张周牧羊村 ZZMY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于同一时间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3、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产地来源,缺乏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3年11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产地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由“张周牧羊村ZZMYC”及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描述服务的产地等,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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