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铱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16214号“依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297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