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景文
委托代理人:河北小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27423号“七仙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对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与宣传信息;举例商标信息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