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西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秀海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7日对第73128636号“西塔阿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未查询到“董秀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信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2、争议商标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西塔老太太”,易导致消费者对于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与误认。“西塔”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审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4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4年4月20日。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名称为包头市青山区九合牛烤肉饭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董秀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50204MA13TAM07F。上述信息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记载信息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产地、提供者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