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19225号“VIVO表情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0375号“表情说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保护记录、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