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如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4284号“疆城JI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55826号“疆城名灶”商标、第69426895号“疆城巴浪味”商标、第24921122号“疆城一品JIANG CHENG YI PIN”商标、第76706573号“疆城印象”商标、第40294315号“疆成农庄”商标、第40283116号“疆成果园”商标、第40276158号“疆成农庄”商标、第40301718号“疆成果园”商标、第53780997号图形商标、第60417820号“巧嘴巴QIAOZUIBA及图”商标、第68785762号“甄味螺ZHENWEILUO及图”商标、第69214927号“甄味螺ZHENWEIL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在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疆城”,与引证商标五至八中“疆成”文字构成、读音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图形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