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宓利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0753号“辛气 ANTI SOS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7049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