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04295号“三柏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9584号“柏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11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9609号“柏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11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