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方圣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2595号“点脂成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描述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词汇,进而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已经广泛投入使用,已经和申请人起到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申请人其他类别“点脂成金”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银行回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点脂成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